10/2 郭掏060425.080221.902.912共4張_蘇真昌070312.416.080103共3張_張非070117.080515共2張_高志朋080812.918共2張_陳崧勇071212.林郁芳080109.周美清080521.王郁奇080811各1張
郭掏13 余添9 成籠7 仙姑5
連站5 李桀4 李鞍4 張非4
侯總3 網友2 范泛2 陳擂 孫朋
王袥 張國志358 張宗容30
戴南詳17 許純鎂10 蘇真昌10
鄭村其8 周美清8 鄭鴻儀7
曾耀增7 潘若笛7 林懷明6
林政杰6 李慶嘩6 沈副雄6
陳招榮5 周猩馳5 李肇惺5
吳國凍5 楊宗煒4 洪秀注4
郭台名4 豬哥喨4 李應沅4
謝銀擋4 李鴻喜4 許信涼3
大學生3 陳塘山3 王鎂心3
陳崧勇4 黃立誠3 曹興成3
言丞旭3 賴士保3 唐湘瀧3
巫滿楹3 高志朋3 林郁芳3
張震嶽2 何美月2 劉家倡2
林淩三2 張碩紋2 陳定難2
盧武炫2 李昌玉2 趙澍海2
金美鈴2 徐展圓2 黃瑩杉2
馮洸榮2 謝紋定 林瑞塗 薛石珉
高志朋 余川芯 羅大右 方順佶
王墨三 呂慶籠 李明搏 鄧幗雄
蕭萬常 王郁奇 蛇肉老闆
盛葛仁波切2
郭掏13 余添9 成籠7 仙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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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總3 網友2 范泛2 陳擂 孫朋
王袥 張國志358 張宗容30
戴南詳17 許純鎂10 蘇真昌10
鄭村其8 周美清8 鄭鴻儀7
曾耀增7 潘若笛7 林懷明6
林政杰6 李慶嘩6 沈副雄6
陳招榮5 周猩馳5 李肇惺5
吳國凍5 楊宗煒4 洪秀注4
郭台名4 豬哥喨4 李應沅4
謝銀擋4 李鴻喜4 許信涼3
大學生3 陳塘山3 王鎂心3
陳崧勇4 黃立誠3 曹興成3
言丞旭3 賴士保3 唐湘瀧3
巫滿楹3 高志朋3 林郁芳3
張震嶽2 何美月2 劉家倡2
林淩三2 張碩紋2 陳定難2
盧武炫2 李昌玉2 趙澍海2
金美鈴2 徐展圓2 黃瑩杉2
馮洸榮2 謝紋定 林瑞塗 薛石珉
高志朋 余川芯 羅大右 方順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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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成籠
000001沈副雄
050506豬哥喨
050510成籠
050518李昌玉
050525余添
050608郭掏
050613洪秀注
050630張非
050711潘若笛01
050711潘若笛02
050726豬哥喨
050729張非
050803張宗容
050809何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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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12周猩馳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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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15陳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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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29張宗容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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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29謝銀擋
051005陳崧勇
051012大學生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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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12大學生03(KenDow後援會)
051014何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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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2張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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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8張國志01
051128張國志02(住套房)
051128陳定難
051201張國志01(老師又來了)
051201張國志02
051201張國志03(有口皆碑)
051201張國志04(平心靜氣)
051205李鴻喜
051206李鴻喜
051206沈副雄
051207張國志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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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09張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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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林智堅論文門】抄襲與否誰來認定
2022年08月1日 08:00
▲▼林智堅市長參選人說明碩士論文記者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深陷論文抄襲風暴。(圖/記者周宸亘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碩士論文因涉及抄襲疑雲,致使中華與台灣大學,分別啟動學術倫理調查。只是在審議結果出來前,除總統府發言人出面指出,學術倫理委員會不能直接認定抄襲與否外,相關當事人也發出聲明,而林前市長本人更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提出時序圖表、電子郵件等資料,以證明自己碩士論文的原創性。對於抄襲與否,到底誰能認定?
在此次論文抄襲案中,各方所發表的聲明,到底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由於這些聲明往往是在事件爆發後,由利害關係人所發出,這就無法避免道德風險,致皆屬於所謂傳聞證據,實連提出於法庭的資格都無。故這些聲明於法庭之上,就只能是待證事實,無任何證明的效力。
傳聞證據若要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資格,必須考慮到是否具有特別可信性。以文書為例,若具有常規性、持續性或格式性,且於做成時,無預視到未來可能用於法院之上,實就具有特別可信性。故以涉及抄襲的判斷來說,若兩本論文在實質相似,必先推定後發表者抄襲前發表者,但因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原則,不以發表為必要,故後發表者若要主張原創,就得提出比先發表者更早完成的證據,且兩者曾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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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此的舉證並非容易,尤其在電腦化時代,任何檔案的存取日期都可修改,如何證明提出的原始檔是做成於過去,而非現在所修,也是一大難題。如果要拿出原創檔案,有相當的困難度下,當事人可否找公證人為公證,就可因此讓人信服此等文書為真呢?
根據《公證法》第36條,經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所認證之文書,視為公文書,看來似乎具有鐵證如山的證明力。惟公證屬非訟程序,僅有請求認證的一造,並無相對人存在。而公證人雖須查明文書真假,但僅能為形式審查,再加以文書若涉第三人,也不可能給予辯駁之機會。故在《公證法》第103條,才有必須真實陳述及負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之具結義務。
也因公證文書的產生未經實質審查,故《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及第358條第1項才規定,視為公文書者,或經本人簽名、蓋章、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推定文書為真正。換言之,公證文書即便視為公文書,卻因是基於提出者的片面資料所生,就僅能是推定,而非具有絕對真正的效力。
依此而論,林前市長所提的公證文書,僅在形式上推定為真正,仍可以反證推翻。又此等公證文書,乃是在抄襲風波爆發後,針對特定目的所為的認證,就存有一定的道德風險。甚且,公證文書所推定者,乃是這些文件本身的真實性,但目前所爭執者為是否抄襲,即兩本論文必須比對之問題,這也不在公證效力的範圍內。更何況,遭指涉抄襲者,亦可提供相關資料去公證,來取得相類似的認證文書。
因此,是否抄襲仍有待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只是審議的過程並不公開,無論做出何種決定總會引發議論。而若審議結果認定抄襲,學校因此為不利處分,如撤銷學位,當事人還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若訴願未果,還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便敗訴,更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為最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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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而論,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確實非具有最終決定性,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對於此類委員會的審議,因具有專業性,故大學、教育部,甚至行政法院,除非有足以動搖其可信與正確性的理由,否則就應尊重其判斷。這也代表著,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就算不是最終決定,卻也難在後續程序加以推翻。
只是行政救濟的過程必然漫長,就顯得緩不濟急。而因侵害著作權,除有民事責任,亦有屬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就可由主張論文原創者,如林智堅前市長,對發表在前的論文或報告者,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附帶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若能如此,即可藉由法院的公開審判,將相關文書、檔案等,攤在陽光下受第三方檢驗,亦使被告有詰問與陳述之機會,而非處於絕對挨打的局面,就可免於自證清白、強勢壓弱勢之指摘。如此的審判必然受到民眾矚目,不啻是替即將於明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讓全民先熱身。